蒙卦·初六:发蒙。利用刑人,用说,桎梏以往,吝——启心非束,说教非刑

文/旅庵

象变:初爻动,

  • 段象:上段象山雷颐不变,下段象地水师变为地泽临。
  • 节象:前节象雷水解变为雷泽归妹,中节象地雷复不变,后节象山地剥不变。
  • 本象:山水蒙变为山泽损。

推演:

初六处蒙之始,上段为颐,象养;下段为师,象先生。蒙童在上,等待养正;先生在下,临于蒙童。

“师”本有临近、教导之义。先生面对蒙童,并不是主动追逐蒙童而强行施教,而是在适当的时候接近蒙童,观察其资质,选择良材而育之。师者,所以传道、授业、解惑也。

故曰:

“发蒙。”

“发”者,启发也。

下坎为矢,初爻发动而下坎变兑,兑为说;矢有所发,故曰“发”。但此“发蒙”,不是把知识强行灌入蒙童之中,而是先启发其求知之心,使蒙童自己愿意求学。

这与卦辞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”相应。

先生可以“临”于童蒙,可以择机启发,却不能主动追逐蒙童、强迫其接受教诲。真正的启蒙,首先要使蒙童从“不知”中产生“欲知”之心。

所以“发蒙”,发的首先不是知识,而是求知之机。

“利用刑人,用说。”

初六为阴,处蒙之初,又居坎下,蒙昧未明。二爻得中而明,具备师者之德。故初六自身尚不能明蒙,只能接受教导。

这里的“刑人”,不是单纯指严刑惩罚,而是以规范、戒惧、典型事例使蒙者知所趋避。蒙童初入学,不能仅靠空言说理,有时需要借助具体的规则、事例,使其知道什么可以做,什么不可做。

而初六发动,下坎变兑,兑为说,故曰“用说”。

也就是说,所谓“刑”,最终仍须归于“说”——以规则使其知所止,以言说使其知其所以然。

因此,启蒙可以有约束,却不可只有约束;可以有规矩,却不能以惩罚代替教育。

“桎梏以往,吝。”

上段为颐。颐上艮为手,下震为足,手足相连而不得自由,故有桎梏之象。

先生若以“刑”为名,进一步把蒙童束缚起来,以桎梏代替教化,那么启蒙之道便走偏了。

前节本为雷水解,解者,解除蒙蔽、解疑释惑;今初六发动,解变归妹,先生本来应该以“解”启蒙,却反而以束缚临之。如此强迫蒙童学习,虽出于教化之意,终究失其本旨,所以曰:

“桎梏以往,吝。”

这里的“吝”,正是对教育方法失当的警告。

蒙童需要规矩,但规矩不能变成桎梏;需要纠正,但纠正不能变成压制。即便需要处罚,也只能有所节制,使其知过而改,而不能使其因惧怕而失去求知之心。

归爻:

归爻于山泽损初九:

已事遄往,无咎。酌损之。

故蒙初六所谓“刑人”,最终仍应归于“酌损”。

有过则损之,有失则正之;损其过,而不伤其志;正其行,而不困其心。

这才是“发蒙”的本义。

所以初六告诉我们的,并不是“启蒙可以用刑”,而是:

蒙初之人,须先发其求知之心;教之须有规矩,正之可以有损,但不可使规矩成为桎梏。

师临于童蒙,是为了启发;不是为了控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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